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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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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东西,它关系着你我,影响了人们日常的生活。记下来学术堂以一篇范文来告诉你法学硕士开题报告的写作方法。
  
  题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体现的不仅是单纯意义的财产关系,也包括了建立在特定人身关系上的财产关系。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本论文的夫妻财产关系是狭义上的夫妻财产关系,即只包括夫妻财产的定性与分配方面。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但是长期以来夫妻财产关系被视为一种身份关系,为了维持这种身份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强调适用丈夫的本国法。(例如1905年海牙《婚姻对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20世纪以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和以前相比已经突破了单一适用丈夫本国法的局限,开始向意思自治和尊重男女平等的方向发展。本论文的目标旨在总结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比较分析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理论依据,阐释在相关理论指导下的夫妻财产法律适用原则及其例外。在此基础上,本论文拟补充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澄清与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相关的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问题,并寻求完善立法规定和指导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本论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角度观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夫妻财产法律适用存在不变理论和可变理论、统一论和分割论以及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理论分歧;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的方式上亦存在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的理论分歧。本论文拟对上述理论分歧进行比较分析,权衡这些理论的利弊得失,并探讨在上述理论指引下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其例外。通过比较分析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澄清理论争议有利于夯实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于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研究可以追溯到 16 世纪,当时法国学者达让特莱(D'Argentre)和杜摩林(Dumoulin)提出适用法院地法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Juenger,1981)。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夫妻财产利益进行保护,这时适用丈夫本国法可以达此目的(Mancini,1851)。当事人一般在其住所地提起婚姻财产诉讼,因此适用丈夫住所地法就成为必要(Savigny,1868)。
  
  至此,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基本形成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20 世纪以来,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日益得到提升,各国在婚姻财产上开始弱化丈夫属人法,强调妻子对于婚姻财产也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Palsson,1986)。20 世纪30 年代的美国冲突法革命开始反思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开始关注法律选择的结果(Cook,1942;Currie,1963;Cavers,1965;Leflar,1966;Ehrenzweig,1969)。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对于法律选择结果的关注体现为更加关注和保护女性的财产权益(Resetar, 2008)。进而,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丈夫属人法开始演变为夫妻属人法。在夫妻财产的法律适用顺序上,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然后是当事人属人法(Juenger,1981)。意思自治方面,如果婚姻协议是明显不公平的,就无须承认和执行(Scherpe,2010)。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应强调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其一,婚姻财产协议应和商业协议区别开来,因为婚姻协议不仅产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包括物权的创设和现有权利的移转(Wolff,2009);其二,离婚案件中的婚姻协议法律适用与破产案件和继承案件中的婚姻协议法律适用亦存在不同(Clarkson,Hill,2011)。夫妻属人法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一定分歧,但两大法系在统一论与分割论、不变理论与可变理论方面的分歧已有一定程度的缓和(Akkermans,2013; Symeonides,2009)。
  
  夫妻财产的法律适用首先应该明确《法律适用法》第2条“特别规定”的涵义,以便厘清《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万鄂湘,2011;丁伟,2009)。在夫妻财产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上,如果涉外物权争议只是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则双方之间的物权争议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宋晓,2012);夫妻财产转让应该依赖于物的交付还是当事人的意思即可发生效力,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区分并得出不同结论(甘勇,2006;陈永强,2008);关于夫妻之间约定的法律是否适用于第三人,我国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都存在空白,《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应关注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郭玉军,2011;焦燕,2007)。涉及夫妻财产属人法连结点时,需要澄清“经常居所地”这一概念(李永军、王伟伟,2009;宣增益、李大朋,2013;高晓力,2013;何其生,2013);当事人所在地变更引起法律适用变化,应注意准据法的改变不影响先前所取得的合法权利,但是,依照先前的所在地法所取得的权利要受到后来的所在地法的限制和约束(杜焕芳,2013)。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使法律选择具有一定的实体倾向,这对于从本国法角度研究涉外争议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宋晓,2002;袁发强,2005;徐青森、杜焕芳,2010);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和共同本国法的适用顺序上,共同住所地法要优越于共同本国法(焦燕,2007)。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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