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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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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是政府的“理财之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其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以下是财政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题目: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的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研究
  
  一、选题背景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财务信息的主要载体,也是政府反映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并借以实现其受托责任的有力依据,它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一座重要的信息沟通桥梁,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日益发展,对建立有效政府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效政府强调对政府“3E”性的考查,而不仅仅局限于对预算资金合规性的审查,这就对作为政府财务信息主要载体的政府财务报告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政府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建设廉洁的政府是一项持久而又紧迫的任务,是人民的殷切期望”,“加快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让人民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因此,可以看出,在我国以建立透明政府、绩效政府为目标的今天,政府财务报告也越来越重要。
  
  目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还是按照1998年初开始实行的“三制一则”来编报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还只是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侧重于反映政府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结果,而没有全面、客观地反映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近年来,我国在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西方国家相对规范化的政府财务报告相比,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建设相对滞后,这种局限性一方面导致其无法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的受托业绩,另一方面也直接妨碍了我国与其他国家政府财务信息的交流和对比。适应环境的变化,基于公共受托责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已经成为我国会计改革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二、文献综述
  
  我国理论界对政府财务报告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近些年,理论界与政策制定者对政府会计改革与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研究日益增多,形成了诸多相关的研究成果。
  
  政府财务报告目标是构建政府财务会计的前提和逻辑起点,我国理论界关于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尚未达成共识,但是许多学者都认识到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反映出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即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应当是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姜明(2009)指出:政府会计的目标是保护公共财政和财产,准确计量和传递财务状况,以便评价财务受托责任并有助于做出决策。张世兴,初春虹(2010)指出:政府财务报告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使用者评价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提供基础。并且提出了由于政府受托责任目标的多重性,可以依据政府会计范围的拓展以及会计计量基础的演变,将财务报告目标体系构建分为改革初始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基于财政透明度要求的财务报告目标定位三个阶段。
  
  随着公共受托责任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学者从各个层次、各个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张琦(2007)经过分析总结,指出:会计系统及其财务报告是履行受托责任披露义务的重要手段。但公共受托责任中的披露义务不能单纯依靠会计系统来实现,它需要一个复杂、综合的披露系统(如政府年度综合报告的编制。政府会计应该明确其功能定位,既不忽视会计系统在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披露义务中的重要作用,也不盲目扩展其边界,过分强调会计的功能。政府会计系统及其财务报告体系应在特定边界范围内合理定位其功能,充分发挥其相对其他信息系统的比较优势。赵合云,陈纪瑜(2008)认为受托责任、绩效评价和政府财务报告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政府财务报告是绩效评价的重要信息来源,而绩效评价是公共财务受托责任的归宿。庄瑜,王韦(2009)指出:为了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政府会计不仅要提供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信息,还要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连续活动和累积的结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受托责任对完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客观的要求,就是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客观要求。
  
  同时,对于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全方位的研究脚步也没有停止。陈劲松(2010),史龙(2010)分别就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现状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现状进行了研究,邵翠丽(2010)也在新公共管理体质下对我国政府财务报告进行了研究,他们都指出了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概括如下:第一,信息需求主体的界定存在偏差;第二,会计基础的选择欠缺科学;第三,现行的政府预算会计报告的内容不能反映政府财务的全貌;第四,财务数据信息的质量欠佳;第五,政府财务报告的公开性亟待提升。
  
  针对现存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学者们也都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一方面,许多专家学者在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基本理论层面,如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政府财务报告的会计基础等提出了建议。叶莲(2009)提出:借鉴GASB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政府会计的报告主体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主体、基本政府及政府的组成单位或直属单位以及各类基金。严兴华(2009)认为,资产的折旧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避免资产虚高,收入和支出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部分避免政府造假行为,生产性事业单位或专项资金采用权责发生制更能反映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有利于政府绩效的考核。因此,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应引进“权责发生制”,向报告的使用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另一方面,除了财务报告本身的改进还有学者提出对外部监督的完善。刘明(2009)在其文章中指出:应该跳出仅仅是建设财务报告制度这一思维圈子,在更高层面建立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绩效监督机制,有利于动态地把握我国政府财政报告。此外,还有如陈劲松(2010)提出的完善政府财政报表附注、引入行政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等对策都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除了对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本身的研究,高如云(2009),丁坤萍(2010)等人对美国政府财务报告相关问题的研究,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具有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第一,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之一应当是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这一观点基本上得到了肯定,并被作为政府财务报告改革过程中的一个措施来描述,但是对其依据的分析往往不足,即为什么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应当是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第二,我国的会计与财政学领域的专家对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有较为系统的研究。但是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的系统的对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研究还比较少。因此可以以此为切入点,进一步研究我国的政府财务报告问题。
  
  三、论文框架
  
  一、公共受托责任与政府财务报告的概念内涵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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