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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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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多方面的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深刻的改革。应当借鉴德国经验,将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在法官能力之培养,即培养学生掌握我国主要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并具备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能力。法学教育改革中最困难的部分是教学方法的改进。我们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一篇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题目:马克思法学思想及其价值探究
  
  一、研究目的
  
  马克思法学思想是当代中国法治研宄的新课题之一,当代中国在面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所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时,毅然决然的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及社会治理模式。因此,本文的研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丰富和发展马克思法学理论。理论的发展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马克思法学思想是随着时间和历史的发展,经过实践检验过的成熟的思想,因此文本将按历史沿革的顺序对马克思经典着作中的法学思想进行梳理。第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经过中国几代共产党人的不断继承和发展,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得到了更精准的延续,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全面形成还需要很长的时间。第三,对马克思法学思想价值的探宄是为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出马克思法学思想的价值内核,以期寻找到指导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理论。马克思法学思想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因此用马克思法学思想指导当今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必将有益。
  
  二、研究意义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国家各项政策不断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尤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会议主题的形式出现。至此,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上升到新的历史高度,作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学习和研宄马克思法学思想相关理论,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研宄的理论意义在于:第一,在当今国际和国内的大环境下,深入研宄马克思法学思想,有助于深刻把握马克思法学思想鲜明的原则和精神,划清马克思法学思想与其他形形色色的非科学或反科学的法律思想的界限;第二,有助于从历史的运动过程中,了解马克思是怎样以科学的概念、范畴和原理来反映法的现象发展的规律性,从而揭示马克思法学思想强大的理论逻辑力量;第三,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四,有助于把科学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运用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实现马克思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结合,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研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引导下进行。本文研宄的现实意义在于:第一,研宄和学习马克思法学思想,有助于长期坚持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指导,坚持在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指导下,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局面的形成;第二,有助于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丰富和完善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的目标;第三,有助于解决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无论这些问题是来源于历史层面的,还是来源于当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都要在研宄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前提下解决,当今中国在法治领域建设中的问题的解决也必须依赖于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指导。综上所述,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指导。本文的研宄不仅有利于重塑马克思法学思想的科学性,还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快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从而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和决心。
  
  三、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自建国以来,我国就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因此我国学术界在法学领域的研究有着长久的历史,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法”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尤其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学术领域更加注重法的研究。按照基本框架的重点所在,可以把马克思法学思想在学术界的发展划分为几个分类:一是梳理类,代表作为公丕祥《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正义观初探》(中国法学1991年版)、李光灿等《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吕世伦《列宁法律思想史》_(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龚延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庞正《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的理论脉象》(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述周《论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历史轨迹》(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版)、公丕祥龚延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等。二是诠释类,代表作为黎国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薛伦倬《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三是建构类,代表作有屈野《社会主义法是保护经济基础的重要工具》(思想战线,1980年)、余先予《论法律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学,1982年)、任中杰《试论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的统一》(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年)、孙国华《论法与利益之关系》(法律科学,1994年)、孙国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发法学、1996年)、张光博《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孙国华《孙国华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年版)。四是呼吁类,代表作为李放《论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研宄的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3年)、彭尔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学习与研宄,1987年)、李龙《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一评马克思主义法学否定论》(法学评论,1989年)、杨贻泽《马克思主义法学存在不容否定》(法学,1989年)、《理直气壮地坚守马克思主义法学阵地》(政治与法律,1989年)、王启富《理直气壮地坚持法的阶级性》(政法论坛,1989年)、《学习马克思主义着作,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法学,1990年)、姚建宗《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律观引领型法学研宄》(法学论坛,2007年)。五是中国化路径类,代表作有张清《传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公丕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概览》(法制现代化研宄,2007年)、李龙《人本法律观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湘潭大学学报,2007年)、孙国华《“科学、民主、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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